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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实施方案

2009-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就我省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技术人员(除特别指出,以下统称的“检验员”包括两类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的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检验和小区种植鉴定。市、县级种子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员5人以上,未设置检验机构的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只配备扦样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也分为扦样人员、室内检验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职能等同于种子检验员。田间检验人员同时负责所在企业种子生产过程中田间质量的技术指导。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应分别配备室内检验人员2名以上、扦样人员1名以上,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田间检验人员3名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应配备室内检验人员和扦样人员各1名以上,生产企业必须同时配备田间检验人员2名以上。向农业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配备扦样人员2名以上、室内检验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二、资格审查

  各级各类种子检验员都必须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并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申请种子检验员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应向省农业厅考评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省考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及考核

  省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种子检验员资格培训考核。年初由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拟申请检验员资格的人员统一组织报名,省考评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学习资料,申请人结合实际工作自学3-4个月,然后参加集中培训、考核。

  种子检验员的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和要求均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题从国家考核题库中抽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的考试题从省考核题库中抽取。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同时报考两个或三个类别资格的,应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技能的考评。

  操作技能考评采用现场跟踪考核的办法,由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四、发证

  省考评管理机构对参加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种子检验员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种子技术检验人员资格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种子检验员及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件。丢失、损毁证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省考评管理机构补发。

  原有的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考核结业证延用至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五、管理

  1、备案

  省考评管理机构建立全省种子检验员档案库,档案包括资格申请、考核、审查、培训和证件的颁发、变更、注销等内容。各市种子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2、定期审查

  资格证每两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持证人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持证人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持证人于证件到期前20天,向考评管理机构报送下列审查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两年内种子检验人员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考评机构审查材料后,在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上记录审查结论、加盖审核章。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人员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考核管理机关收回证件并注销。复审只能进行一次。

  3、奖惩

  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每3年由市、县推荐,省农业厅统一评比、表彰奖励。

  申请种子检验员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如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核纪律等违规行为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确认其成绩无效,已经取得资格证的,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验员资格。

  对一证多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种子检验员,取消其检验员资格,收回其证件。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的颁发、注销、变更等情况定期在http://www.sdny.gov.cn和http://www.seedsd.com公布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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